·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部标代码为11824,注册地址为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2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新生招生工作。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校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新生分两个批次录取,其中艺术类专业在提前专科批进行;其它专业在专科第一批进行,执行一般专科院校的投档分数线;在广西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专业招生采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专业统考成绩,我校不再单独进行专业考试。艺术专业新生的录取,按综合考虑文化考试成绩与艺术专业成绩、兼顾专项分布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艺术农业成绩优及专项分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遵照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专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学费按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21号 邮编:541001; 咨询电话:0773-2815165,2861746; 传真0773-2815165,2806321; 学校网址:http://www. glnc.edu.cn/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如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本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