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 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 下发了《会计专业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2000年9月8日,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财会[2000]11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会计专业初级资格、会计专业中级资格。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 一 ) 、中级会计实务 ( 二 ) 。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发放资格证书。
考试组织
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成都市的考试工作,由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底。中级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初级300 人以上的可在县设置考场。
考试成绩管理
1.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2.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即2002年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其成绩保留到2003年度考试;在参加200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02年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发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果在参加200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02年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仍未全部合格的,则2002年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失效,仅保留2003年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至下一考试年度。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初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中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补充规定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为 10 月中旬以前(以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或各区 ( 市 ) 县人事局办理报名手续。
注册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 (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