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的公安队伍,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依法从严治警,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根据这一要求,公安部开始研究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这就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统一的考录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严把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已成为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1996年,人事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事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把加强人民警察考录工作作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许多省、市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对考录的条件、工作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几年来,不少省(区、市)实行了省级统一招考办法,新入警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队伍的文化、专业、年龄结构趋于合理。
虽然这几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全国情况看,一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对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有时还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违反规定的问题时有发生。另外,现行录用制度的配套政策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工作的落实。因此,如何对现行的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加以完善,建立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录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显得十分紧迫。2000年2月,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明确提出,必须从源头上解决公安机关进人把关不严的问题。近几年来,公安部与人事部就这一问题进行多次研究协商,在认真总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颁布以来公安民警录用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反复论证,制定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是继1999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后又一个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进人关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人事部、公安部党委对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视和关心。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保持一支具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的公安队伍,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革和加强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正确履行职责的重大措拖;是为实现公安部党委提出的“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不懈努力,使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纪律作风有较大改进,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比较满意”的目标而迈出的重要一步;是从源头上解决公安队伍的文化结构偏低,整体素质与公安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现行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把公安民警录用工作纳入正规化、制度化轨道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可以从制度上遏制不正之风,有效地排除各方面的干扰,把好进人关,对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至关重要。对于强化队伍管理,实现从严治警,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工作的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录用工作将会更加规范,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要遵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因此,人民警察的录用标准、条件和方式应与一般行政机关有所区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对公安民警录用工作做了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录用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困难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把住进人关,已成为能否真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首要环节。针对这几年公安机关在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录用办法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真正把好进人关,从源头上保证公安队伍的基本素质,为实现公安部党委提出的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不懈努力,使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水平、整体形象、纪律作风有较大改进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正是基于这种需要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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